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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是衡量正义的最高价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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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朱征夫

 

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,那么,自由就是衡量正义的最高价值。

正义与真理属于不同的价值体系:真理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,正义是人与人之间利益与责任的合理分配;真理探求人与自然、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,正义支配人与人、人与社会、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;真理是客观的,正义是相对的;真理讲理论的实证和实践,正义讲利益的协调与均衡;真理统帅科学探索和科学研究,正义统帅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;真理要符合实际,正义要各得其所。

实现正义的方法有规律可循,属于科学的范畴,因此受真理的统领;对真理的探索需要让探索者各得其所,涉及社会管理领域,因此受正义的主导。所以说真理能够促进正义实现,正义也能推动真理探索。

社会管理离不开各种规则,但规则的背后是正义,正义的背后是价值观。

    在反腐的实践中,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值得关注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,普通群众作为财产所有人无需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,怀疑其财产来源不合法的,应由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,提供充分证据。但对官员不同,官员的财产来源受合法性怀疑时,应由官员承担举证责任,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合法,否则就要承担财产来源不明的法律责任。法律之所以对官员和普通群众的举证责任作不同的安排,是因为官员掌握公权力,控制公共资源,存在利用权力变现的可能性。只有官员受到更严格的规制,承担更重的责任,官员和普通群众才能“各得其所”。在这里,“各得其所”的理由是“公平”。

有各种各样的价值,所以有内容不同的“正义”。

户籍制度必须改革,因为它人为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部分: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,并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,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

前应当“平等”的价值追求。同样,刑讯逼供必须严禁,因为它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,侵犯“人的尊严”,妨碍“司法公正”。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要坚决废除,因为它们不以法律为依据,不经审判,就可以长时间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损害了宪法权威,破坏了“法治”。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迷信和政治狂热都是背离“民主”精神和“理性”原则的,不应获得支持。

“平等”“人的尊严”“司法公正”“法治”“民主”“理性”等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,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相互作用,相互影响,帮助人们形成判断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是非标准,构成衡量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的价值尺度。

在所有的价值中,“自由”拥有最核心、最崇高的地位。

    “自由”既是一个人的精神与肉体个体生命无拘无束,既不受强制,又无害他人的自然状态,也是受法律保护的,作为一个公民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。它是个人健康成长、社会繁荣兴旺的前提条件,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。“自由”之所以在所有的价值中拥有最核心、最崇高的地位,是因为:

第一,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,都是从个人的自由权利中延伸出来的;所有的集体权利,包括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,都是通过解读个体的“自由”来获得正当性的。那些可以称之为“人权”“权利”和“利益”的东西,最初都发源于“自由”,最终也都表现为“自由”或服务于“自由”。

第二,所有的社会管理,都是通过限制和保护自由的方式来实现的,因此,社会成员享有的自由程度可以充分反映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,而保障人民享有充分自由的政权可称为“人民的政权”。

第三,所有那些得到较广泛认可的其它价值观,它们要么是自由的表现方式,要么是为保护自由而存在。比如“平等”,作为社会公正的基石,它看上去像是对“自由”的限制,实际上代表着内容相同的自由选择权,或叫机会的均等,是自由的另一种存在方式而已;又比如“人道”,把人当人看,让人成为人,其实是个人的自由追求为社会管理划定的行为底线;还有“民主”,是为了实现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自由参与权;“法治”,就是让法律来保护自由,并且让保护自由的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;“理性”,就是为了让自由免受愚昧和暴虐野蛮的摧残和蹂躏,等等。

第四,如果不同的价值观发生冲突,“自由”就是最后的裁决者,胜利永远属于在特定情形下更有利于“自由”的价值。

那些禁锢自由的价值只会被淘汰,只有促进自由的价值才能被发扬。

   “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,到此为止,是一个从‘身份到契约’的运动”。过去,“君为臣纲、父为子纲”也是一种价值观,也作为特定时期正义的衡量标准,主导进行过利益与责任的分配,所以有“君叫臣死,臣不得不死,父叫子亡,子不得不亡”,但它强调的是身份,利益和责任按身份分配,突出的是等级,扼杀的是自由,所以被时代所抛弃。契约,讲的是缔约主体的意识自治和财产自主,当事人的平等缔约地位,缔约方的合作共赢,以及各方诚实有信的契约履行。因此,契约精神本质上就是“自由”“平等”“合作”“诚信”的精神,其核心仍是“自由”。

可见,社会是否进步,主要看它的价值观是否在进步;价值观是否进步,主要看它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和促进自由。这一点与我们熟知的对“自由人的联合体”(马克思、恩格斯《共产党宣言》)的理想社会形态的期待是完全一致的。

自由是衡量正义的最高价值。

既然自由在所有的价值中具有最核心、最崇高的地位,并且社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“自由人的联合体”和“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”(《共产党宣言》),而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”(《共产党宣言》),那么,自由作为衡量正义的价值便具有永恒性和终极性,表现在:

所有那些表达正义的概念、体系和规范,包括道德规范、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,都必须接受自由的衡量,它们只有在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时才具有正当性。这也是说,所有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都不是目的,这些限制只有在以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为目的,并且能切实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时才是正当的。只有自由才能最后回答道德行为是否为善举,法律规范能否叫良法,风俗习惯是否是恶俗。

对个人自由的限制,不仅其目的应该限于保护和促进个人自由,其限制自由的方式和程序也应当符合保护和促进自由的需要。

“每个人的自由”指的是个人自由,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均等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追求。它不是集体自由,因此它既不是多数人的自由,也不是少数人的自由。那些无视集体自由发源于个人自由的事实,以集体自由代替个人自由,甚至以多数人的名义来剥夺少数人自由和个人自由,或为了少数人利益而牺牲多数人自由的做法,都是对自由的曲解。

所有那些未能通过自由价值衡量的对自由的限制和剥夺,以及那些以违背自由需要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限制和剥夺,包括对生命自由、人身自由、表达自由、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等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,都不具有正当性,都背离了“各得其所”,都属于非正义,不管它们是否以正义的名义。

通过认识“自由”在衡量“正义”中的决定性作用,我们既能够把握在定义“正义”过程中的“价值观冲突”,也能更好地识别“正义”“非正义”和“伪正义”,并能更加有效地改善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和方法。

(作者系第十一、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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